关于发布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7-08-31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354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4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7-08-31
【生效日期】:2007-08-3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7]48号  2007年8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7]157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暂时进出境货物范围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货样是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但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

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工程项目和科研项目。

二、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ATA单证册持证人向海关提交ATA单证册视为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海关关员对提交的ATA单证册进行审核,确认真实有效并且接受ATA单证册的,视为受理;在ATA单证册上做相应签注的,视为批准。

(二)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展览品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1.暂时进境展览品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在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办展人应当向展览会举办地海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和《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准后,由直属海关或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一次性对该展览会项下暂时进境展览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暂时出境展览品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在境外举办的展览会,参展人应当向出境地海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和《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准后,由直属海关或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对申请暂时出境的展览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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