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7-04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647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7]20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04
【生效日期】:2007-07-0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2-01-0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若干意见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发[2011]95号 2011年12月22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12年1月1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发[2007]20号 2007年7月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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