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26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6
【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7]16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26
【生效日期】:2007-06-2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16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7]167号  2007年6月26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为强化退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经研究,市局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将出口退(免)税审批权下放至各区、县局(包括地区和直属税务分局,以下同)。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后,市局将不再办理出口退(免)税批复。依企业申请,各区、县局在完成出口退税审核工作,并经本局主管出口退税局领导审批后,直接办理审批退库(调库)手续。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将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到各区、县局,是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效率的必要措施。各级领导和干部,都要高度重视这次审批权下放工作,各局要以“准确、高效、廉洁”为原则,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夯实基础,提高责任意识,以“流程管理、明确岗责、强化监控,征退衔接”为重点,采取积极措施,加强退(免)税管理,确保审批进度,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

二、2007年7月1日以后,各区、县局原有的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和审核程序仍维持不变,取消上报市局审批程序。各区、县局不再向市局报送《出口退税审批表》、《抽审情况表》、《免抵退税情况审批表》以及出口卷烟适用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消费税和增值税免税申请表》,市局相应不再对出口退(免)税申请予以批复。凡2007年7月1日前报送市局并且未批复的退(免)税审批业务,由各单位自行审批。

三、取消上报市局审批程序后,为便于各区、县局打印《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以及《出口货物税收退还申请书》,市局对于审批系统仍维护使用。其中,市局不再录入批复文号,各区、县局通过审批系统上报的审批数据,市局统一以空号录入后反馈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在完成出口退(免)税审核工作后,凡涉及退税的,通过审批系统打印《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凡涉及免抵调库的,仍填写《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审批表》(各单位应以“年份+所属月份+2位流水号”规则对该表编号,并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审核明细表》、《调整增值税免抵退税情况表》以及《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情况表》等作为附表);凡涉及免税的仍沿用现行报表。

各区、县局在办理每批退(免)税时,须汇总以上情况填写《××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单》(见附件一)并将以上报表作为附件,主管局领导审批签字后,退税管理部门根据本局主管局领导审批情况开具《出口货物税收退还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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