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7]167号 2007年6月26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为强化退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经研究,市局决定:自
一、将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到各区、县局,是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效率的必要措施。各级领导和干部,都要高度重视这次审批权下放工作,各局要以“准确、高效、廉洁”为原则,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夯实基础,提高责任意识,以“流程管理、明确岗责、强化监控,征退衔接”为重点,采取积极措施,加强退(免)税管理,确保审批进度,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
二、
三、取消上报市局审批程序后,为便于各区、县局打印《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以及《出口货物税收退还申请书》,市局对于审批系统仍维护使用。其中,市局不再录入批复文号,各区、县局通过审批系统上报的审批数据,市局统一以空号录入后反馈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在完成出口退(免)税审核工作后,凡涉及退税的,通过审批系统打印《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凡涉及免抵调库的,仍填写《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审批表》(各单位应以“年份+所属月份+2位流水号”规则对该表编号,并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审核明细表》、《调整增值税免抵退税情况表》以及《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情况表》等作为附表);凡涉及免税的仍沿用现行报表。
各区、县局在办理每批退(免)税时,须汇总以上情况填写《××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单》(见附件一)并将以上报表作为附件,主管局领导审批签字后,退税管理部门根据本局主管局领导审批情况开具《出口货物税收退还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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