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7-07-03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664
【发布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7-07-03
【生效日期】:2007-07-03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8-0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9号  2007年7月3日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 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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