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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7]4号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已经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鲜茧收购是指购买未经杀蛹烘干的桑蚕茧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对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必须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取得鲜茧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鲜茧收购经营者包括从事鲜茧收购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具体负责本地区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资格认定,颁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向社会公布,并报商务部备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不得下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鲜茧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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