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7-06-2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431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7]7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21
【生效日期】:2007-10-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3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7]72号  2007年6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帮助劳动者解决因企业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欠薪,是指企业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企业缴纳欠薪保障费,以及劳动者因企业欠薪而申请先行垫付的,适用本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欠薪保障的原则)

欠薪保障实行社会共济、应急帮助和有限垫付的原则,鼓励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资金来源)

本市设立欠薪保障金。欠薪保障金的来源包括:

(一)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

(二)垫付欠薪款项的追偿所得;

(三)财政补贴;

(四)其他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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