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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7]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帮助劳动者解决因企业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欠薪,是指企业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企业缴纳欠薪保障费,以及劳动者因企业欠薪而申请先行垫付的,适用本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欠薪保障的原则)
欠薪保障实行社会共济、应急帮助和有限垫付的原则,鼓励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资金来源)
本市设立欠薪保障金。欠薪保障金的来源包括:
(一)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
(二)垫付欠薪款项的追偿所得;
(三)财政补贴;
(四)其他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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