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19 来源:财政部 浏览:545
【发布文号】:财办[2007]30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7-06-19
【生效日期】:2007-06-1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7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2007]30号  2007年6月19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本次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核实审批权限

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有关资产损益的审批权限,可以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另行确定”的规定,本次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损失、资产盘盈(含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的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1、单项资产损失、资产盘盈超过800万元(含800万元)的,上报财政部批准后处理;

2、单项资产损失、资产盘盈低于80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处理,并报财政部备案。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资产核实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事业单位自行审批处理的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挂账、行政单位资产损失和资产盘盈的审批权限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产核实有关工作安排

中央各部门要在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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