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29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浏览:566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7-06-29
【生效日期】:2007-06-2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7年6月29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半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种规定,按照要求履行本次半年报的披露义务。

二、凡在2007年6月30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无法在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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