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3-05-12 来源:财政部 浏览:245
【发布文号】: 财金[2003]6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3-05-12
【生效日期】:2003-05-1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金[2003]63号  2003年5月12日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规范你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现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根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经营方式是:按照商业化方式运作,独立核算,保本经营。

公司实行一级法人、统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

公司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税收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安排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财政部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实行计划管理。公司应认真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公司应于每年年底前向财政部申报下一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

财政部主要批复营业费用、实现利润(或亏损)、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补充、固定资产购建资金规模等指标。

第五条 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核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如国家出台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重大政策或公司发生影响财务收支的重大事项,影响年度计划执行并确需调整计划的,公司应在当年10月末前将相关计划指标调整申请报财政部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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