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财金[2007]2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贯彻落实《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06]42号),实现新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充分衔接,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有关部门、金融企业应当认真组织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06]42号)及《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政部文件结合具体情况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各金融企业还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06]42号)的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新旧财务制度顺利转换。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
一、《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适用范围《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06]42号,以下简称《规则》)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一)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5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国有资本投资者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国有资本投资者能够实际支配金融企业行为的金融企业。 (二)关于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目前尚未明确其金融业的性质,但本质上属于金融企业。因此,这两类公司也适用《规则》。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也纳入金融企业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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