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19 来源:财政部 浏览:795
【发布文号】:财税[2007]90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7-06-19
【生效日期】:2007-07-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2007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97号 2007年7月10日)对本通知相关内容予以了补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90号  2007年6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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