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04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浏览:305
【发布文号】:银发[2007]17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7-06-04
【生效日期】:2007-06-0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7]175号  2007年6月4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1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条 反洗钱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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