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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PA注2: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5]5号 2015年2月2日)的规定,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于2015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48号 1995年5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PCPA注1:《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21号 2006年3月2日)的规定,本通知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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