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5-28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浏览:720
【发布文号】:会协[2007]37号
【效力等级】: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7-05-28
【生效日期】:2007-05-28
【法规效力】:征求意见稿
【失效日期】:2008-02-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协[2007]37号  2007年5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相关业务的要求,给注册会计师承办相关业务提供技术支持,我会起草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7年6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人:研究发展部 彭鹏

联系方式:830219pp@163.com,010-68721166转120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6层,邮编100081

附件:

1、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2、关于《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1: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

(二)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等相关专业服务;

(三)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四)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