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协[200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相关业务的要求,给注册会计师承办相关业务提供技术支持,我会起草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
联系人:研究发展部 彭鹏
联系方式:830219pp@163.com,010-68721166转120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6层,邮编100081
附件:
1、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2、关于《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1: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
(二)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等相关专业服务;
(三)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四)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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