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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PA注: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意见”(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稽[2007]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征[1999]3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及本市补充规定一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只有在确定匿名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后,才能酌情给予奖励,以防他人冒领举报奖励。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确定本市举报奖励标准为: (一)查结举报案件有应纳税款的奖励,按实际追缴税款的数额采用分级超额递减比例办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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