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8-10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89
【发布文号】: 沪国税征[1999]3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1999-08-10
【生效日期】:1999-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7-03-0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意见”(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稽[2007]9号 2007年5月14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7年3月1日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征[1999]33号  1999年8月10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及本市补充规定一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只有在确定匿名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后,才能酌情给予奖励,以防他人冒领举报奖励。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确定本市举报奖励标准为:

(一)查结举报案件有应纳税款的奖励,按实际追缴税款的数额采用分级超额递减比例办法计发。

实际追缴税额

提奖比例

50000元以下的部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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