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04-30 来源:商务部 浏览:353
【发布文号】: 商务部令[2007]1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7-04-30
【生效日期】:2007-05-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8-0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7]15号  2007年4月30日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六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网址为www.mofcom.gov.cn)。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备案机关举报。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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