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7]1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重点税源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监控数据在税收分析和税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4号)要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控标准
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标准如下:
(一)2006年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合计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户;
(二)2006年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
(三)2006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外商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列入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控范围,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为确保达到以上标准的企业全 |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