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1-05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11
【发布文号】:京国税函[2007]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05
【生效日期】:2007-01-0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9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7]1号  200715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重点税源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监控数据在税收分析和税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4号)要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监控标准

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标准如下:

(一)2006年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合计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户;

(二)2006年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

(三)2006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外商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列入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控范围,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为确保达到以上标准的企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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