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04-11 来源:国务院其它部委 浏览:686
【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07]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其它部委
【发布日期】:2007-04-11
【生效日期】:2007-06-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交通部  交通部令[2007]4号  2007年4月11日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委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建设项目审计业务委托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内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的业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审计部门或其他办理委托审计事项的部门归口管理(以下统称“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受托人资质、审核审计费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等。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