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3-29 来源:国务院其它部委 浏览:486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其它部委
【发布日期】:2007-03-29
【生效日期】:2007-03-2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27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烟草总公司  2007年3月29日

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现将《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国烟草总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项目要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前须按本规定要求报经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省级公司、省级工业公司、总公司机关二级公司(省级公司、省级工业公司、总公司机关二级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直属公司)批准。本规定所称批准是指总公司作为出资人对所属工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行使的决策权利。

第三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以下投资建设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一)烟草专卖品的仓储、配送、物流项目;

(二)雪茄烟、烟叶(含再造烟叶)、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项目;

(三)科研与教学投资项目;

(四)计算机软件与信息化工程项目;

(五)总公司另有规定的其他项目。

卷烟技改项目、企业中外合资和合作项目及变更事项、境外投资项目及设立代表处事项、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办公楼的审批仍按照国家及国家局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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