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05-11
来源:财政部
浏览:314
【发布文号】:财税[2001]8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05-11
【生效日期】:2001-05-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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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84号 2001年5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一)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PCPA注: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18号 2009年2月25日)的规定,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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