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07-03-14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368
【发布文号】:沪劳保就发[2007]1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14
【生效日期】:2007-04-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1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就发[2007]11号  2007年3月14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的精神,结合落实《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的要求,为积极拓宽就业渠道,缓解就业矛盾,现就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鼓励扶持自谋职业

(一)本意见所称的自谋职业是指劳动者以灵活自雇的方式实现就业的一种就业形式。

(二)本市失业人员中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男性和196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女性(以下简称“大龄失业人员”)是本意见重点鼓励扶持的对象。

(三)对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所缴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三年。

(四)对大龄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者不足两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实现自谋职业的,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标准按月给予就业岗位补贴,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五)自谋职业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领取职业培训个人账户卡,参加有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六)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实现自谋职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可凭有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可自登记备案当月起申请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二、关于鼓励扶持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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