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免征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2-27 来源:财政部 浏览:339
【发布文号】: 财税[2007]2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7-02-27
【生效日期】:2007-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8-12-3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21号  2007年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加快铁路政企分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免征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2007年1月1日起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道部(含铁道部机关、直属单位、中心、协会、学会等)、各铁路运输企业(含各铁路局及广铁集团所属的分局、分司、站、段、所、办、厂、中心、队、室、场、协会、学会、工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疗养院、报社、行车公寓、招待所、中小学、职业高中、铁路中专、职工大学、医院、防疫站、印刷厂、技校、职校、党校、科研所、设计院)、铁道部或铁路运输企业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含各合资铁路企业及所属站段等)以及其他的成本费用列入铁路运输总支出的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本通知所称通信服务是指固定电话、电报、专线、各种MIS系统、数据端口、电视电话会议、数据业务、无线列调、区段通信及其他基本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专用通信业务等业务。

附件:

使用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通信服务的铁路运输企业名单

铁道部、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北京铁路局、太原铁路局、呼和浩特铁路局、郑州铁路局、济南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南昌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柳州铁路局、成都铁路局、兰州铁路局、乌鲁木齐铁路局、昆明铁路局、武汉铁路局、西安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两伊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长双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唐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广梅汕铁路实业公司、石长铁路有限公责任司、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泉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武夷山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龙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达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水红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长荆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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