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
发布日期:2006-12-30 来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322
【发布文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1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2-30
【生效日期】:2007-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17号  2006年12月30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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