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2-31 来源:财政部 浏览:237
【发布文号】:财税[2006]14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12-31
【生效日期】:2007-07-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07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  财税[2006]147号  2006年12月31日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厅、经贸委、科技厅,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支持体系,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现就在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实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开展试点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支持政策

1.从2006年7月1日,扩大对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范围,对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从2006年7月1日,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外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2006年7月1日,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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