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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3号
为遏制玻璃纤维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经商国土资源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银监会和电监会制定了《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玻璃纤维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此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
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
为有效遏制玻璃纤维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玻璃纤维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新建玻璃纤维生产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玻璃纤维生产企业。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和城市非工业规划区新建玻璃纤维生产企业。
上述区域内已经投产的玻璃纤维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与装备
(一)新建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规模必须达到30000吨/年及以上。新建玻璃纤维代铂坩埚法拉丝生产线必须是特种成分的玻璃纤维,或单丝直径小于7微米的细纱,且产品质量和规格达到国际标准,生产规模不小于2000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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