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
发布日期:2007-01-18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478
【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1-18
【生效日期】:2007-02-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3号  2007年1月18日

为遏制玻璃纤维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经商国土资源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银监会和电监会制定了《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玻璃纤维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此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

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

为有效遏制玻璃纤维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玻璃纤维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新建玻璃纤维生产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玻璃纤维生产企业。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和城市非工业规划区新建玻璃纤维生产企业。

上述区域内已经投产的玻璃纤维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与装备

(一)新建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规模必须达到30000吨/年及以上。新建玻璃纤维代铂坩埚法拉丝生产线必须是特种成分的玻璃纤维,或单丝直径小于7微米的细纱,且产品质量和规格达到国际标准,生产规模不小于2000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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