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1-10 来源:财政部 浏览:504
【发布文号】:财税[2007]10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7-01-10
【生效日期】:2006-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8-12-3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2:根据《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138号 2009年12月7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8年12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10号  2007年1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食用农产品范围按商建发[2005]1号文件执行。

二、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PCPA注1: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17号 2009年2月26日)的规定,本通知第三条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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