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从 二、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汇缴办法》)的要求,做好2006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一是要加强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审核。按照《汇缴办法》,对纳税人填报的申报表的逻辑性、完整性及税前扣除审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及时调整纳税人不应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和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扣除的项目。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的审批,应及时办理,注重提高行政效率,对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必须及时退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或重新申报。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允许纳税人重新进行纳税申报。 二是要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总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