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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94号
钨、锡、锑是我国重要的优势矿产资源,其储量、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前列,在国际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为合理开发利用钨、锡、锑等优势资源,进一步加强对其开发、利用和出口的管理与指导,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钨、锡、锑生产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本公告为依据。 附件: 一、《钨行业准入条件》 二、《锡行业准入条件》 三、《锑行业准入条件》 附件一: 钨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钨冶炼、加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钨行业发展规划,有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与合法矿山签定原料采购合同,不得购买违规开采的矿产品),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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