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6-12-22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262
【发布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9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2-22
【生效日期】:2007-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94号  2006年12月22日

钨、锡、锑是我国重要的优势矿产资源,其储量、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前列,在国际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为合理开发利用钨、锡、锑等优势资源,进一步加强对其开发、利用和出口的管理与指导,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钨、锡、锑生产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本公告为依据。

附件:

一、《钨行业准入条件》

二、《锡行业准入条件》

三、《锑行业准入条件》

附件一:

钨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钨冶炼、加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钨行业发展规划,有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与合法矿山签定原料采购合同,不得购买违规开采的矿产品),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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