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务院 浏览:306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2006]481号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6-12-19
【生效日期】:2007-04-01
【法规效力】: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务院  国务院令[2006]481号  2006年12月19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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