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12-26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270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2006]15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12-26
【生效日期】:2007-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17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令[2006]154号  2006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推动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以下统称高层次人才),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所附清单(见附件1)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第四条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所附清单(见附件2)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上述人员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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