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33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6]118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12-08
【生效日期】:2006-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0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185号  2006年12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广西、宁夏、青海、甘肃、吉林、重庆、大连):

现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家保险公司更名和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上述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由公司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1.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保险公司更名机构名单

2.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新增机构名单

附件1:

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保险公司更名机构名单

序号


更名前机构名称

更名后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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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

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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