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2-12 来源:自然资源部 浏览:314
【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6]29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自然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6-12-12
【生效日期】:2006-12-1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2-05-2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5月23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12年5月23日废止。)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发[2006]296号  2006年1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40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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