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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PA注: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财企[2012]16号 2012年2月14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12年2月14日废止。) 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财企[2006]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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