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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库[2006]39号
各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效用,推动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有效结合,规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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