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2-1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41
【发布文号】:沪财库[2006]3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11
【生效日期】:2006-12-1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7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库[2006]39号  2006年12月11日

各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效用,推动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有效结合,规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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