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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建质[2006]29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城市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幕墙,是指各类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 第三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修和维护责任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幕墙工程竣工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并载明该工程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合理使用年限及今后使用、维护、检修要求,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应包含设计依据文件、计算书、设计变更、工程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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