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11-20 来源:财政部 浏览:287
【发布文号】:财办库[2006]29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11-20
【生效日期】:2006-11-2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2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06]296号  2006年11月20日

教育部财务司:

你司“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意见的函”(教财司函[2006]192号)(以下简称《函》)收悉。经研究,现对《函》中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其他个人收入,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即“其他个人收入”要在支出类科目和负债类科目同时核算,且不改变支出类科目的核算内容。“其他个人收入”涉及支出类科目的核算按照原规定执行,涉及负债类科目的核算按《办法》规定执行。

二、《办法》中所指的“职工”仅包括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两部分,不包括长期聘用人员、临时工、外籍专家、柔性引进人员、遗属人员、养老社员、回乡职工等。

三、《办法》要求增设的“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代码,是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相对应的。对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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