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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金[200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及时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其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金融类企业以国有法人资本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的,由该金融类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金融类企业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资产,不属于产权登记的范围,但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获得金融监管机构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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