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发布日期:2006-10-30 来源:财政部 浏览:344
【发布文号】: 财会[2006]18号附件37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10-30
【生效日期】:2007-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2006]18号附件37  2006年10月30日

一、权益工具及所有者权益

(一)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比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以及企业发行的、使持有者有权以固定价格购入固定数量本企业普通股的认股权证等。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后,应当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等。其中,交易费用是可直接归属于发行权益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通常构成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内容。所有者权益包括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含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也构成其所有者权益。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企业根据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授予职工或其他方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3.现金流量套期中,有效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4.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引起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动;

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

(三)企业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

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含交易费用)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低于面值总额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四)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如现金股利,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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