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福发[2006]40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时制度的管理,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对确有必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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