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324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6]16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11-09
【生效日期】:2006-12-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0-09-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1号 2010830)的规定,本通知于2010年9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165号  2006年11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制度的调整,现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为解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等问题,总局制定了新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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