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发布日期:2006-10-30 来源:财政部 浏览:351
【发布文号】:财会[2006]18号附件12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10-30
【生效日期】:2007-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30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2006]18号附件12  2006年10月30日

一、债务重组的特征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二、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

(一)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一)债务人的处理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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