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08-18 来源:财政部 浏览:531
【发布文号】:财税[2001]11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08-18
【生效日期】:2001-08-1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0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18号  2001年8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以下简称“2号文”)中有关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字[1994]42号)的精神和保险企业核算制度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国寿少儿两全保险

(二)养老金保险

1.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

2.国寿养老年金保险

3.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

4.国寿分红终身保险

5.国寿分红两全保险

6.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7.国寿团体终身寿险

8.国寿团体定期寿险

9.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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