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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会[2006]1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用管理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6]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现予印发,自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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