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6-11-11 来源:国务院 浏览:378
【发布文号】: 国务院令[2006]478号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6-11-11
【生效日期】:2006-12-11
【法规效力】: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务院  国务院令[2006]478号  2006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1月8日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

(一)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

(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

(三)外国银行分行;

(四)外国银行代表处。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机构,以下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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