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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PA注: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公司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沪工商企[2006]251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沪工商企[2001]317号
各工商分局、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对公司设立、变更的货币验资和注册资本的管理,规范验资业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公司制企业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规范本市公司制企业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本市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货币验资业务,加强注册资本管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44号令发布)、财政部《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财会[2001]10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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