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公司制企业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07-13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09
【发布文号】:沪工商企[2001]31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1-07-13
【生效日期】:2001-07-13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6-11-0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公司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沪工商企[2006]251号 2006年11月1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6年11月1日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沪工商企[2001]317号  2001年7月13日

各工商分局、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对公司设立、变更的货币验资和注册资本的管理,规范验资业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公司制企业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规范本市公司制企业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本市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货币验资业务,加强注册资本管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44号令发布)、财政部《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财会[2001]1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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