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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6]64号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申报,便利企业通关和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汽车零部件是指用于生产汽车的零部件(以下简称生产件)和用于维修汽车的零部件(以下简称维修件),不含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见附件1)范围内的汽车零部件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的规定逐项进行申报,不得进行简化或者合并归类。
三、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生产件应当符合以下填报要求:
(一)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内,应当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必要时加注英文商业名称;进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应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样,并与品牌之间用“/”相隔。
(二)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内,应当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字样,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
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汽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编号后应当加注“TY”字样,并用“/”与零部件编号相隔。
与进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相关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或者海关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如“功率”、“排气量”等,应当在车型或“TY”之后填报,并用“/”与之相隔。
汽车零部件报验状态是成套散件的,不在“规格型号”栏内填写零部件编号,应当在“备注”栏内填报该成套散件装配后的最终完整品的零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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