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淮阴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41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6]920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10-08
【生效日期】:2006-10-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8-0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920号  2006年10月8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淮阴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生产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

元/条(200支)

淮阴卷烟厂

一品梅(淡黄)

24.4*(60+24)硬盒翻盖

15.93

淮阴卷烟厂

华西村(UV红)

24.4*(60+24)硬盒翻盖

17.95

淮阴卷烟厂

五亭(绿)

24.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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