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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改办价格[2006]2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6]42号)的规定,我们起草了《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 联系人:万劲松 010-68501097 附件: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时,对提供相关物业服务的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经营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所服务小区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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