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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6]61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6]47号,以下简称《辽宁省外资目录》,详见附件),同时明确《辽宁省外资目录》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4]第13号)的一部分,自 一、自 二、符合《辽宁省外资目录》规定的辽宁省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辽宁省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之后,在建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可按照本公告的第一条规定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三、《辽宁省外资目录》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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