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辽宁省外资目录》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6-10-30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268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6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10-30
【生效日期】:2006-09-2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2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6]61号  2006年10月30日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6]47号,以下简称《辽宁省外资目录》,详见附件),同时明确《辽宁省外资目录》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4]第13号)的一部分,自2006年9月25日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9月25日起,对属于《辽宁省外资目录》中的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辽宁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二、符合《辽宁省外资目录》规定的辽宁省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辽宁省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之后,在建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可按照本公告的第一条规定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三、《辽宁省外资目录》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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