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12 来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340
【发布文号】: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9-12
【生效日期】:2006-10-1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  2006年9月12日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14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行。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 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用科学的评价计分方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四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进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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